未拴绳的宠物犬咬伤路人,石鼓法院这样化解纠纷
2026-10-09 17:50:44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湖南法治报 | 编辑:陈梓浪 | 作者:邓园琴 | 点击量:5306         

湖南法治报讯(通讯员 邓园琴)“真的太感谢法官了,这件事总算解决了。”拿到赔偿款的陈某感慨道。近日,衡阳市石鼓法院成功调解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,当事人陈某被一突然窜出地未栓牵引绳的宠物犬咬伤,经过法官耐心释法调解,陈某与宠物犬主人李某达成一致,矛盾得到圆满化解。

2025年某日晚间,陈某在一五金建材市场内散步,途经一处门面时,看见地面摆放有纸盒,便上前捡拾。不料,该门面内饲养的宠物犬未佩戴牵引绳,突然从屋内冲出,咬伤了陈某的左脚。该宠物犬饲养人李某口头表示,请陈某先前往医院就诊检查,他根据医疗票据再进行赔付。但李某在拿到票据后,认为陈某索赔金额过高,拒绝承担除医疗费以外的赔偿责任,于是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判令李某赔偿医疗费、交通费等各项损失。

考虑到本案属于涉民生小额侵权纠纷,若直接判决,会增加双方当事人的诉累,也容易激化对立情绪。为践行新时代“枫桥经验”,实现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,法官决定优先开展调解工作。

调解过程中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规定: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,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;但是,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,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。本案中,宠物犬外出伤人时未牵绳,而陈某捡拾纸盒的行为并无挑逗或故意伤害犬只的故意,李某作为饲养人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。

同时,法官认真听取了双方的诉求,对陈某主张的赔偿项目逐项进行了分析。结合在案证据、伤情实际及侵权纠纷的裁判尺度,法官向陈某客观说明了各项损失的法律认定标准及诉讼风险。随后,法官从法理和情理两方面耐心疏导,一方面告知李某文明养犬是法定义务,日常看管务必系好牵引绳;另一方面劝导陈某立足客观伤情理性看待赔偿诉求。经过法官反复沟通,双方对抗情绪逐渐消解,均作出了让步。

在法官的主持下,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,由李某一次性向陈某赔偿840元,本案纠纷就此了结。款项当场兑付完毕。

法官提醒

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案件。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,饲养宠物应当依法文明养犬,对所饲养的犬只尽到看管义务,外出务必系好牵引绳,做好防护措施,避免犬只脱离管控咬伤、惊吓路人。一旦发生动物伤人事件,饲养人要积极主动承担责任,妥善处理赔偿事宜。广大群众如若遭遇宠物伤害,应当及时就医,注意留存医疗票据、沟通记录等证据,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人身权益。

责编:陈梓浪

一审:曾金春

二审:伏志勇

三审:万朝晖

来源:湖南法治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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